用人單位因員工違規(guī)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防范(實務操作)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規(guī)定了,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(guī)章制度時,用人單位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。這短短一條看似簡單易行,實踐時則稍有不慎,漏洞百出。如果處理不當,用人單位還將面臨著雙倍經(jīng)濟補償?shù)母哳~賠付。那么用人單位究竟如何做才能規(guī)避因員工違規(guī)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帶來的風險?
有限責任制下,股東仍要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五種情形
有限責任制,指股東與公司人格相互獨立和彼此分離,所以一般情況下,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,我們不必擔心承擔公司債務會殃及自身財產(chǎn),但隨著股東對“分離原則”不尊重甚至達到濫用的程度情況的出現(xiàn),“有限責任”在實踐中也逐漸演變?yōu)椤坝袃斬熑巍薄?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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